職工在治療期間,大幅降薪是否合法合理?答案的核心在于明確醫療期的病假工資標準。
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《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》,“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,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,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”。因此,在公司工作了24年的尤先生可以享受兩年的醫療期。
那么,尤先生在醫療期的病假工資又該如何確定呢?
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李娟介紹說,原勞動部1953年公布的《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》第16條和第17條,分別對于如何計算疾病醫療期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以及超過6個月的疾病救濟費進行了具體規定。其中,工作年限是重要參照,“本人工資”作為計算基數。例如,連續醫療期超6個月時,本企業工齡3年及以上者,按月給付的救濟費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%。
此后,1995年原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指出,在醫療期內由企業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%向職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,從國家層面規定了最低限額。
在此基礎上,很多地方都出臺了當地的病假工資支付辦法,基本在確定支付底線的同時,強調根據工齡長短確定病假工資。
《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》中就明確,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,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”。而這也是企業在支付尤先生病假工資時依據的規定。
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認為,根據以上規定,總體來說,公司的做法并不違法,但卻不合理。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師也認為,不能把法律底線當做道德底線,從促進勞動者體面勞動,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角度,考慮到尤先生24年的工齡,用人單位應酌情適當提高其病假工資待遇。